來源:藍鯨新聞
8月2日訊(記者 黃玉潔 張書維)近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浙江證監局、浙江省公安廳、寧波金融監管局、寧波證監局七部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轄區金融類營銷催收短信和電話的通知》(下稱《通知》)。
近年來,部分不法分子冒用金融機構名義發送營銷催收短信、撥打營銷催收電話,利用金融機構公信力開展中介業務甚至實施詐騙活動,不僅擾亂金融市場正常經營秩序、損害金融業聲譽,還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通知》表示,浙江金融監管局認真踐行“四新”工程實施要求,爭做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定捍衛者,要從源頭治理不法分子冒用金融機構名義開展營銷催收短信和電話活動,并從四個方面對金融機構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行為進行規范。
第一個方面是要加強金融機構端合規管理。其中要求金融機構發送營銷短信和撥打營銷電話,以及包括銀行在內的從事貸款業務第金融機構發送催收短信和撥打催收電話時,應當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范圍內,不得超出業務許可范圍。
此外,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合規性審查,依法審慎確定業務合作方及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合作機構在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中的權利義務,共同確保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業務合法合規。
二是明確電信企業端審核義務。首先,為金融機構或其委托合作單位提供短信和電話服務的電信企業,應當經電信管理機構批準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其次,電信企業在提供短信和電話服務前,應審查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或合作單位受金融機構委托的相關文件,不得為無相關業務許可或委托證明的主體提供服務。
三是建立號碼監測和處置機制。要求金融機構建立短信營銷號碼庫,全面準確統計并定期更新本單位自用及委托合作機構開展營銷的短信號碼。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本機構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行為的日常監測,鼓勵建立未經授權以本單位名義開展短信和電話營銷催收的號碼線索收集機制,并及時歸集、定期統計。電信企業對未納入營銷短信號碼庫和未經金融機構授權開展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的號碼及時處置。
四是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以短信或電話形式向其進行營銷。以短信形式發送營銷催收信息的,短信內容須準確、全面標注金融機構或其合作機構的真實身份、聯系方式以及產品信息。營銷短信須向用戶提供拒絕接收的方式。對于用戶明確回復拒絕接收營銷短信或來電的,須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戶不再收到相關短信和接到電話。
《通知》強調,各金融管理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投訴轉送和舉報協作工作機制,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涉嫌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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